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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導與公告

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

{{ $t('FEZ002') }} 輔導室資料組|

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 

114.02.08 北市教國字第 1143036404 號函 

壹、目的 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或家庭突遭變故人士之子女順利就學,減輕 其就學之經濟負擔。

 貳、實施對象 

一、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所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高中 職在籍之學生,且符合下列條件者: 

(一)低收入戶。 

(二)中低收入戶。 

(三)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者(不含家戶 年利息收入),且年利息收入應低於二萬元以下。(僅 限公立國中小學) 

(四)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者(須檢具書面證明):

1.六個月內家長或主要收入者失業、受裁員、無薪假 或失能。 

2.六個月內家庭遭逢重大災難。 

3.本人為「特殊境遇家庭」子女。(須檢具社會局核 定函) 

4.本人領有「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」。 (須檢具社會局核定函) 

5.本人、父母(監護人)或同戶人口領有「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」。(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) 

6.父母(監護人)或同戶人口領有「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」。(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,非國民年 金) 

(五)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,經班級導師 及學校評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。 

(六)身心障礙學生為經「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」鑑定或領有本府社會局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之 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。 

二、具其他身分(如原住民族、軍公教遺族),且欲確認補助身分 及項目者,請參照「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各級學校教育補助申請一覽表」及「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身分對照表」。

 參、協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本計畫之協助項目分為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兩部分,請詳參「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補助身分一覽 表、教育補助申請對照表」: 

一、國民中小學 

(一)家長會費:以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各項代收 代辦費收費標準表之收取費用為補助原則。 

(二)學生團體保險費:以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各 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表之收取費用為補助原則,惟 費用補助依據及來源經費不同,仍請各校依「團體保 險費補助申請說明表」之規定方式申請。 

(三)教科書費:補助範圍包括各領域審定本教科書(含 習作)、英語、本土語言非審定本教科書(含習作) 及電腦教科書。

( 四)學生午餐費:市立國民中小學(含國立)補助金額 依學校餐費核實補助,各校補助金額依「學校單餐餐 費*上課日數」核撥。 

(五)課後照顧班費:依據「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 服務班補充規定」、「臺北市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課 後照顧專班實施計畫」、「臺北市課後好安心課後照顧 服務實施計畫」及「臺北市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課 後照顧專班實施計畫」辦理,倘符合協助對象情形之 學生,費用得免繳或酌減。 

(六)其他:軍公教遺族補助之主食費、副食費、制服費 及書籍費;原住民住宿學生之伙食費及住宿費。 

二、高中職 

(一)學雜費(指學費、雜費及實習實驗費)減免: 

1.低收入戶:減免金額依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。學生於修業 年限內,免除全部學雜費。 

2.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:減免金額依本局 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 標準表辦理。學生於修業年限內,得減免學雜費百 分之六十。

3.就讀特殊學校或一般學校特教班:家戶所得 220 萬元 以下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人士子女。 

(二)學生午餐費:低收入戶、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 境者或家庭情況特殊經濟困難需協助者,各校補助金 額依「定額 65 元/餐*上課日數」核撥。 

(三)學生團體保險費:以本局當學年度當學期頒訂之各項 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表之收取費用為補助原則,請各 校依「團體保險費補助申請說明表」之規定方式申 請。 (四)其他:軍公教遺族、原住民族學生就學費用優待補助 之主食費、副食費、制服費及書籍費。 

肆、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 符合本計畫之實施對象,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,併檢附下列 證明文件,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: 

一、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:檢附有效期限內之低收(中低收) 入戶相關證明(如家長當年度證明文件尚在申辦中,得以前 一年度資料為準,惟應於申請通過後主動告知學校並補送證 明文件,倘未送件或未通過者,由學校或本局取消補助資 格)。

 二、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者(不含家戶年利息收 入),且年利息收入應低於二萬元以下:檢附戶口名簿或戶 籍謄本影本、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。 

三、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者:檢附前揭協助對象之六類 身分認定之相對應證明文件。

 四、家庭情況特殊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,經班級導師及學校評 估認定經濟困難需協助者:由班級導師協助學生及其家長向 學校提出或由學生家長向班級導師提出書面說明,嗣後由校 內審酌學生實際狀況,進行審查。 

五、原住民族: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。 

六、身心障礙學生:檢附經「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」鑑定核發之證明或本府社會局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之身 心障礙證明影本。 七、軍公教遺族:檢附卹亡給與令、撫卹令、傷殘撫卹令、年撫 卹助(卹)金證書等證明文件。

 伍、協助原則 

一、學校及教師應主動了解學生情況,掌握需協助對象,且應 優先運用學校相關經費資源(如學校教育儲蓄戶、各界捐款 、家長會補助及獎助學金等)協助其順利就學,並視情況協 助尋求社政及相關單位之協助。 

二、學校於前揭校內各項經費及資源不足支應時,得依本計畫 申請補助,並由本局向中央申請、尋求社會資源或轉介至本 市相關單位協助。 三、為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家庭負擔,本局於未撥付各校所需經費 前,請學校先行暫付,以不收取費用方式辦理補助事宜。 

陸、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,學校得依需求運 用年度相關預算支應。 

柒、其他 

一、學生已向政府相關單位申請各類學費、雜費、代收代辦費 、主食費、副食費、伙食費補助或減免者,不得重複申請本 計畫之補助。如有違反規定者,除追回原請領金額外,將依 相關法令議處。

 二、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學生實際情形,以本計畫為依循,由 學校籌措經費補助學生,或協助學生延遲、分期繳納學費及 雜費方式辦理。 三、請學校利用行政會議(報)、導師會議及家長會相關會議向 所有班級導師及家長代表加強宣導上述事項,以維護弱勢學 生就學所需。 捌、本計畫經本局核定後實施,未盡事宜,本局得另行補訂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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