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請勿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、兼職限制、投資持股、出租或借用專業證照等情事,並請確實依「公務員服務法第14、15條」、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」、「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」之兼職兼課之相關規範辦理。
一、宣導「公務員服務法」、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」、「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」等兼職兼課之相關規定
(一)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(法規請點選連結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S0020038&flno=15)
(二)復查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,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始得借調或兼職。
(三)為符兼職兼課相關規範,同仁如有前開情事,請依「公務員服務法」及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」等規定辦理。
(四)並請同仁遵守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之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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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7-14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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